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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9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57

重庆食品网讯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19类食品59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9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合川区南城南津街综合市场夏光容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斌宇麻油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深圳爱买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的白壳鸡蛋,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花园街孙克江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重庆市丰都县栗子乡栗子湾路183号杨清惠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66号第145-146号摊黄德辉销售的黄辣丁,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长寿区千客来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嘉禾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泡椒臭干子,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万盛经开区福禄精酿烤酒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5-1-8号张强生产的高粱酒,固形物、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江津区好街坊副食超市销售的干黄花,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长寿区亚亚副食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街道栗少英销售的、标称巫溪县丰圆干货加工厂生产的丰圆炒货(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一)北碚区甘信群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黑山县客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炒货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荣昌区昌州街道双喜面馆销售的复用餐具(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万州区五桥佳佳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武汉鑫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兴渝路82号罗于凡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百信小磨麻油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御桥路59号祥源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沙西西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味凉皮,酸价(以脂肪计)和霉菌均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六)奉节县优家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奉节县蜜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奉节县春林超市销售的、标称奉节县蜜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八)开州区奎香面馆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九)双桥经开区邮亭镇宏旺达食品店销售的鹌鹑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两江新区联合一百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101号朱代芳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和腐霉利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鸿丰农贸市场外二区第8号摊位罗明宪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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