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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05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695

重庆食品网讯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保健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4类食品305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36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北碚区唯家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荣昌区万芳粉条厂生产的粉条(火锅粉),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荣昌区万芳粉条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沙坪坝区诚实蔬菜批发配送部销售的、标称邻水县鼎旺食品厂生产的猪嘴尖(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天文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融融一派(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低糖慕斯奶酥(糕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天文大道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忠县拔山镇序林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厨韵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端味朗麻辣酱油,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厨韵调味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合川区乐果琦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分装),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潼南区佰润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分装),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双桥经开区康纪凤食品店销售的干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江津区慈云镇刁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四川宁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梁平区时代食品批发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怡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垫江县从芳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河北永奇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士味(蒸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半山一村69号叠彩西城综合市场71、72号摊位唐德兵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云阳县水帘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干黄花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三)秀山县地下老酒坊销售的苞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四)梁平区宏莉佳副食超市销售的小白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五)开州区龚举英老火锅店使用的玻璃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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